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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违规最高罚3万

作者: 发布于:2015-08-10 14:33:44 来源:塞北新闻网

   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区电梯的生产、经营、采购、维保、使用管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将上升到法律层面。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区电梯保有量迅速增加,在用电梯数量从2008年的8689部增长至2014年年底的54329部,近5年平均增长率为36.45%。由于电梯数量快速增加,在监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监管、检验力量的不足,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落实等。《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对推动电梯使用责任主体的落实、推动政府宏观管理、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都将发挥积极作用。此次发布会上详细解读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
 
  电梯维护保养纳入

  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
 
  由于电梯使用量大,维护、保养市场不规范,保养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一些维保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甚至通过低价竞争抢夺市场。因此,《办法》规定,将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护保养,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护保养体系。电梯制造单位自己设立或其授权和委托的维护保养企业维护保养本企业制造的电梯,要在电梯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维护保养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
 
  《办法》同时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资质和维护保养电梯台数、有关记录需保存年限做了要求,还强化了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职责,包括在电梯内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等。
 
  此外,为了从源头严把质量关,《办法》作了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还要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在出厂文件中载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次数;履行好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相关服务和义务;要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安装电梯有明确规定
 
  医院、机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新安装的乘客电梯以及10层以上的住宅电梯,应当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备备用电源。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电梯采购招标文件中应当有配置电梯远程检测系统和应急救援条件的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等。
 
  违反《办法》规定

  最高罚款30000元
 
  《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的,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在乘客被困时未能迅速实施救援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或者已建立但保存不满5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未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乘坐电梯不得毁坏

  电梯部件或者标志
 
  《办法》规定了乘客乘用电梯时,应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一是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二是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三是不得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四是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等。此外,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电梯。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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