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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像交强险一样给电梯强制保险”

作者: 发布于:2015-05-13 09:48:56 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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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底,该《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

  能否给电梯强制保险?非地方立法能解决

  评估人员包括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电梯维保单位代表、物管单位代表、质监局官员等各方面人士。在讨论电梯安全时,强制保险一直是最热门的建议之一。即使到了表决前评估,也仍然有专家提出,希望草案能对此进行规定。目前表决前的草案中,仅仅规定了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忠平注意到,现在社会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以后因为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引发。而国外这种情况很少,很大的一个原因是西方国家的保险体系健全。中国在交通领域交强险推行以后,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维稳事件急剧减少。电梯伤亡事故中,假如说有赔偿机制的话也会减少社会矛盾。

  实际上,姚忠平并不是第一个提出这种建议的专家,此前在历次相关座谈会中都有人提及。

  省人大常委会法委副主任委员陈伟雄回应,电梯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广东又是电梯保有量第一的省份,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理所当然。但是强制保险问题并非地方立法解决的问题。至于今后的立法方向,这是强制保险值得思考的问题。

  是否都可找到“话事人”? 未明确“话事人”不能用

  广东目前有53万多台电梯,全国居首。是不是每台电梯都可以找到“话事人”?《草案修改稿》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就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就要到监管部门登记,没明确“话事人”的电梯不能使用。

  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电梯室主任吴文栋也指出,之前在实际操作上,电梯的使用登记环节还不是很明确。开始时是建设单位、后来可能是产权单位,也可能是承租单位,在谁登记谁负责的情况下,电梯的使用管理人就很容易找到,有利于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

  没有物业公司的怎么办? 政府要兜底

  若是电梯使用管理人不给力,怎么办?或者单体楼连物业公司都没有,怎么办?

  广州市越秀区质监局特设科科长张保卫提出,明确使用管理人不是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万能办法。比如由住户自行管理的电梯,每个人都是使用管理人,最后可能变成没人管。因此他认为,草案中应该要制定电梯救援应急机制和机构。在广州,特别是老城区有很多单体楼,使用管理人是共有人,多是老年人,专业知识、费用可能都难以担负责任。如果只靠委托低价的维保公司,质量保证不了,只能是政府来兜底。因此建议政府应做好兜底工作。比如广州市成立的电梯应急处理中心。

  评估现场

  物管代表:我们负不起这个责任质监代表:你说说谁比较合适?

  在评估会中,物管企业代表坚决反对。

  本次提交表决评估的草案并没有规定物管先赔。不过仍然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人(往往就是物管)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发生电梯事故,是不是直接找物业公司就行?物业公司应不应当赔钱?

  在评估会中,作为唯一的物管代表,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张国栋就吐苦水,反对设置首负责任人,说物管负不起这个责任。

  坐在他对面的省质监局副局长高国盛就插话反问他:“出了事总要有一个首负责任人,你说说谁比较合适?”

  对此,张国栋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只是强调实际在运行当中有很多的困扰,一旦法律公布,老百姓可能不会看得这么细。老百姓会以为,物业公司是首负责任人,出事了就要物业搞定,一旦出了问题要物业公司赔,不赔不行。

  现场的法律专家赶紧插话解释:条款不涉及赔偿问题,不涉及民事责任。《草案》在第9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有13条义务,包括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等等。若没有做到这13条义务,一旦被发现并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50000-20000元的罚款。

  陈伟雄解释,只要物管企业做到了这13条义务就没有责任了,并未要求物管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代表、广州华发电梯公司总经理李炳源认为,“首负责任”并非“追究谁的责任”,而是“谁使用谁负责管理”,明确这点后,就有了处理情况的牵头人,电梯事故不会出现各方推诿,伤者也可获得及时救治。

  链接

  《修改草案》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确保电梯紧急警报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进行制止;

  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场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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