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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立法修订专家论证会顺利召开

作者: 发布于:2017-09-30 16:17:5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中国质量协会获悉,9月28日,《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立法修订专家论证会在中国质量大厦顺利召开。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此次立法修订专家论证会意义影响深远。本次论证会是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指导下,由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
 
  北京市法制办一处处长王鸿剑,北京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于航,特设处副处长陈凌,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叶中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鉴定评审部主任工程师张虎,及负责法规标准怀堃,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副总工程师王小轮,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事故调查处主任张弟华,杭州西奥电梯公司研发总监张红兵,北京亿方物业公司牛克镓,北京市地铁公司王亮,中国质量协会追溯标准起草专家王璐等领导和专家参加了此次修订论证会。
 
  中国质量协会副秘书长李高帅首先致辞,指出质量共治需要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共同努力,中国质量的发展和提升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在新形势下,质量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去解决。中国质量协会具有专业优势和平台优势,希望能够做好这次立法修订,把电梯相关政策研究及质量预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10年时间,从一些条款来看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状况,因此修订十分迫切和必要。北京市法制办一处处长王鸿剑谈到,《办法》在修订时不仅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还要推动维护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地方的安全条例,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为依据,层层压实明确出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北京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于航谈到由于电梯安全问题涉及部门非常多,其中包括生产、使用、维护、监管等各个方面,以往的立法都是由法规处负责,而从本次立法修订来看,市质监局采用一种了新的模式,即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立法修订,这样来看一是为了简政放权,二是为了从新的角度看电梯企业、用户、专家等各方面在电梯管理的需求与责任分配。
 
  针对此次立法修订论证背景及内容,中国质量协会用户部桑秋光进行了详细阐释,最后对于修订的可行性,拟对《办法》修订的思路及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做出提议,如电梯安全责任主体,老旧电梯安全评估、鉴定与整改,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管理,电梯产品保险,可溯源的电梯全生命周期监管,电梯安全社会共治,电梯生产资质单位管理,应急救援体系等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叶中华教授从公共管理的理论层面谈论这次电梯立法修订,指出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存在局限性,为了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民众的人身财产,电梯管理由政府主导过渡到相关单位依法共治,实行各部门联合监管是一个很好的思路,认为加强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增加公众参与度,形成多元共治的体系非常有必要:一是要下放监管权限;二是要明确责任范围、责任链条,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明确监管的责任,建立深究到底的责任机制;三是要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要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使用者的安全常识。加强宣传活动,将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范围。
 
  当前评审的门槛在逐步提高,从电梯制造上看生产核心部件的厂家较少,而且大多电梯制造厂家取证后之后,依然不具备生产能力,安装也是依靠委托,从这些方面来看都使得电梯安全存有具有较大风险。面对这些风险隐患,立法修订中应该增加相应的制约条件,把技术能力差的厂家拒之市场门外;在安全评估方面,建议要抓重点区域、部件设立法律法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鉴定评审部主任工程师张虎表示。
 
  此外,来自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及西奥电梯、亿方物业、北京地铁公司的相关领导和专家也针对此次《办法》立法修订,从自身专业的角度提出现状问题和很多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专家论证会最后,北京市质监局特设处副处长陈凌对今天的论证议题进行总结,认为专家们对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达成了一致。目前由于立法修订的工作刚刚起步,还需更加广度与深度的进一步讨论。同时希望下次的讨论中加入维保公司的代表,及部分群众代表,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办法》的社会参与度。
 
  背景资料:《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于2003年5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监管实际情况,2006年启动了《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相关内容的修订工作,并更名为《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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