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就住宅增设电梯发布指导意见 矛盾调解机制更完善
作者:袁舒琪 发布于:2018-10-21 10:19:13 来源:厦门日报
“上不来也下不去”“望楼却步”是不少老年人生活的真实写照,而近年来我市推行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就解决了不少这方面的民生烦恼。由于原政策到期,近日,《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联合重新修订并出台。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市民反馈,及相关部门考察学习、专题调研,新修订的《指导意见》有了许多新变化,也沿用了很多好经验。本报今日邀请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权威解读。
两大新变化
变化1
矛盾协调解决机制更完善
强化属地街镇矛盾调处职责,不积极调解将被督办问责
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增设电梯存在的主要矛盾及纠纷为增设电梯后带来的利益失衡,令高低层住户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导致无法通过审批建设,或者建设过程中业主之间产生矛盾而停建。因此,增设电梯业主住户之间的协商补偿仍是我市增设电梯纠纷工作的基本解决路径。
为此,此次《指导意见》强化了街道的属地作用和职责,要求由其负责协调增设电梯全过程(包括审批和施工等环节)业主间矛盾纠纷的调解,从基层实际入手解决一系列纠纷矛盾。
在矛盾最集中的征求意见阶段,街道要充分发挥调解矛盾的作用,分情况处置——若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要求委托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其他业主无异议的,街道应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无异议的,要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也要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要求,街道在收到异议方提出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要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街道应业主申请也要做好维稳工作,积极进行调解,出具调解意见。街道不积极主动组织调解工作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督办、问责。
变化2
补偿机制更完善
维护各方基本权益,明确受损业主利益补偿方案
着眼于维护各方业主的基本权益,《指导意见》保留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增设电梯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指导意见》也特别要求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应该包括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适当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以保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其中,针对受损业主利益补偿的具体方案,相较于原政策,《指导意见》进行了补充。参照其他城市做法,《指导意见》提出,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
经验1
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即可申请增设电梯
我市2009年实施的《厦门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明确,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过本梯号房屋业主一致同意方可申请,至2015年3月底,全市申请的加装电梯数量不到300台。而2015年颁布实施的《厦门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对该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三年来,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数已达400多梯,有效改善了我市众多高层住户的出行需求。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2015年指导意见颁布后我市的电梯申请数量有了显著的增加。”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增设电梯的做法,将在此次修订的《指导意见》中继续沿用。
经验2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审批流程继续沿用
根据原政策规定,增设电梯的实施大概分为六大步骤。首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然后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公示、公证、见证备案。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实施主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四步,实施主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第五步,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最后,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样的做法被不少兄弟城市借鉴,而这三年多来的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这样一套审批流程今后也将继续操作。
不过,在规划审查方面有了小小变化。根据《指导意见》,今后规划部门不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是审查后出具是否满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意见函,规划部门将通过建管系统和电子证照库将审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
增设电梯财政补贴
仍执行原标准
据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财政补贴标准此次不变——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可根据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按照原政策规定实施的增设电梯,符合补贴条件的,仍可继续申请财政补贴,不受原政策补贴时限影响。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恩施州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新政出台
网友评论
-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梯采购项目结果公示
-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山检测院广东省质量监督电梯(安全评估)检验站(中山)的中标公告
-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电梯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边防总队采购中心风情雅苑电梯更新改造及相关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 新乡市新城智能制造产业园办公楼电梯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三次)结果公示
- 南平市青少年宫采购电梯货物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 荆门市荆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荆门市创新创业园服务平台7、8、9号厂房电梯安装工程中标公告
- 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皇冠假日酒店、大连岭南体育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安舒茨文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电梯维护保养采购项目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