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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11-25 09:34: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
 
  (三)议定标准。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二、实施主体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提供实施主体清单供业主参考。
 
  三、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市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电力、通信、燃气、水务等相关产权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合理收费,做好加装电梯工程的电力扩容、管线移位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加装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应建立由区市县(先导区)领导牵头,区市县(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服务主体,应做好业主和实施主体加装电梯的指导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街道加装电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沟通协调工作。
 
  四、资金筹集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由本单元业主(含公有住房承租人)共同出资。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使用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的建设资金,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实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后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政府按楼层情况对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予以补贴,对6层住宅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8万元,每增加一个楼层相应增加补贴2万元,每减少一个楼层相应减少补贴5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2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3:1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鼓励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社会投资等企业依法探索租赁、用户付费等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五、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体业主应进行充分协商,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监管责任、电梯运行、电梯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定实施主体。
 
  (二)房屋安全鉴定。实施主体委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清单,供业主参考。
 
  (三)建筑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安装电梯应在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如实施设计方案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到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中。如加建项目位于历史名镇、名村、文化街区、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内,应当征求文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如因设计方案原因,电梯加装项目未能取得规划许可,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示。业主代表或实施主体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示申请。街道办事处将加装电梯协议、本单元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该栋楼每个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
 
  (五)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持业主书面协议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街道办事处签章确认公示证明到各地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各地区自然资源分局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加装电梯的住宅和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业主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专项设计施工图须报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实施主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合同、告知承诺书,向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采取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电梯施工。电梯安装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持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和电梯安装资质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办理安装告知。电梯安装过程由取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出具监督检验证明。
 
  (八)电梯使用登记。实施主体持电梯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向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
 
  (九)竣工验收。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规划核实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指南。
 
  六、运行管理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实施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与依法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电梯制造、安装、维修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性能。
 
  七、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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