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出台 11月8日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5-10-16 09:09:01 来源:中山商报
2015年10月15日 ,市政府出台《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下称 “《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对比两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加建电梯的条件、费用筹集、审批步骤等核心问题上变化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业主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政策解读
加建电梯基本条件变化不大
2013年年初,市城乡规划局曾公布过《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收集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民的建议,新版《办法》更加详细地列明要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
对比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办法》在加建电梯条件、费用筹集、审批步骤等核心问题上保持一致。例如,可申请加建电梯住宅的要求如下:
◆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的5层及5层以上无电梯住宅。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意向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加建电梯所在建筑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拟使用的土地,应当经建筑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电梯新增建筑面积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
相比之下,新《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业主可以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业主关于增加建筑面积和电梯设施产权登记约定的书面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在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情况下,可共同申请将增加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增加建筑面积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并将增加的电梯设施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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