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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要求发布

作者: 发布于:2015-10-30 15:03: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指导各地开展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制定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为《评估导则》)。

 

  作为全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技术依据。《评估导则》规定,从事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

 

  《评估导则》明确,安全评估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现场评估,风险等级评定,综合结论判定,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判定,综合存在的风险和降低风险保护措施的成本,安全评估机构可以给出相应的安全评估结论:1)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的,应当建议电梯立即停用,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风险后方可使用。2)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三级的,应当尽快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风险。3)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二级的,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4)对于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一级的,对评估指出的风险需要加强监护。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的通知(质检特函〔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地开展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制定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现印发你们。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部分)
 
  前 言
 
  本导则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导则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南京市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安全评估程序、内容、方式以及风险等级评定、降低风险措施、综合结论的判定原则、安全评估报告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0900《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风险评估和降低的方法》
 
  GB 24804《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
 
  GB/T 31821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GB 7588、GB/T20900和GB 2480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用电梯 existing lift
 
  已投入使用的电梯。
 
  3.2
 
  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以实现电梯安全为目的,通过查找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一个或多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定,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的活动。
 
  3.3
 
  风险隐患 potential risk
 
  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危险缺陷,如电梯设备的老化磨损或设备、管理活动、日常维护保养中存在的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况等。
 
  4 评估机构要求
 
  4.1 基本要求
 
  从事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
 
  4.2 制度要求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导则的要求制定包括安全评估程序和安全评估流程在内的全评估作业指导文件,在本机构正式发布。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对电梯安全评估质量实施控制,并对安全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4.3 人员要求
 
  4.3.1 从事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应有三年以上与电梯相关检验检测或三年以上电梯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4.3.2 安全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由二名(含)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电梯检验师(含)以上资格。
 
  评估组组长基本要求:
 
  a)熟悉电梯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法规标准;
 
  b)掌握电梯安全评估程序和流程;
 
  c)不受任何偏见影响;
 
  d)具有保障安全评估公正实施的组织能力;
 
  e)当评估不能达成一致时具有仲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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