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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应承担电梯安全首要责任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2-12-17 11:57: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率从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做起专题报道

    编者按 多年来,因电梯运营中多个主体责任不清、维保环节混乱等给电梯安全监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率、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迫在眉睫。《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及《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试点中,对电梯安全主体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后,对行业发展会带来哪些积极的影响?本期电梯周刊对此进行了分析探讨。

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率,还能有效避免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  摄影/宋绍彩

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率

还能有效避免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  摄影/宋绍彩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何提高监管效率成为行业热议话题。

    不久前,《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政府批复在广州市和东莞市先行试点,《方案》中明确了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即"使用权者"为第一负责人。

    "明确主体责任人,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可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如此评价说。

    责任不明确致安全事故多发

    自去年北京地铁4号线自动扶梯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电梯安全事故不绝于耳,各大媒体开始对电梯安全这个话题展开大讨论。在媒体讨论中,造成电梯事故的原因除了与产品质量不过硬、维保不到位、乘客不恰当的乘梯方式等有关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一旦电梯发生事故,不知道该找谁负责。

    据了解,目前我国电梯保有量已超过200万台,成为全球最大的电梯市场。随着电梯保有量的快速增加,电梯事故也随之增多,生产厂家、维保单位以及监管部门都面临着巨大考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用的电梯一般运行良好,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因为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为自己,他们责任意识较强。而住宅电梯多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保养,但物业公司往往很难尽责,因此住宅类电梯故障相对较多。"电梯评标专家谭维克分析说。

    据了解,大部分电梯安全事故发生与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有关,对电梯安全认识不到位。比如,一部电梯安装后,由厂家负责质保期内的电梯安全运行。质保期后,使用单位就会选用社会上有资质的维保公司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但一些使用单位为了少花钱,可能就会选择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来负责,给电梯留下安全隐患。

    使用单位应为第一责任人

    电梯能否安全运行与多个因素有关,包括产品本身质量、安装、维保以及乘梯习惯等,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主体,包括制造厂家、物业公司、维保单位以及乘客等,如果不确定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

    此《方案》明确了"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将"使用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权者'表面上是指业主,但实际上是物业单位,因为大部分住宅类电梯都是由业主委员会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单位来负责电梯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方案》规定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履行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

    2011年年底《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颁布,强调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安全使用。另外,对使用单位也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明确责任人后,可以很好地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率,比如,一旦电梯发生事故,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跟第一责任人对话,包括需要下发什么文件直接找第一责任人就可以了。"业内专家孙立新表示。

    责权明晰促行业健康发展

    虽然《方案》还处于试点阶段,但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已成为提高安全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将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对电梯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明晰。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

    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在电梯显着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紧急抢修和投诉电话等。

    "明确主体责任后,电梯安全监管将更加规范。总地来说,这是一件好事,但具体实施细则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宾表示。

    分析篇

    维保不到位是安全事故主因

    据调查,60%以上的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维修保养不到位所致,如何整顿维保市场也是监管部门考虑的重点内容。《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还有助于消除"质次价低"的维保现象,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责任的职责体系。

    电梯维保低价竞争长期存在

    低价恶性竞争如同一块"毒瘤",在电梯维保市场长期存在,给电梯安全埋下隐患。据了解,电梯公司出售电梯产品后,质保期一般为1~2年,质保期后,使用单位可以继续选择出售方进行"原厂维保",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维保公司来维保。

    但调查发现,大部分使用单位在电梯质保期后,都会选择第三方维保公司,主要原因是维保价格低。

    据了解,目前电梯维保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低价竞争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维保公司为了压价,在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就会偷工减料。业内专家介绍:"同一部电梯,不同维保公司的报价惊人,高的维保费用可达上万元1年,低的只要两三千元1年,太低的价格,维保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造成电梯维保价格混乱与电梯本身特性有关。虽然开发商负责买电梯,但他们不管电梯;物业公司管电梯,但不用电梯;业主用电梯,但不知道如何维护电梯。因此,电梯维保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物业公司手里面,他们要想获得更多利润,就不得不压低维保价格。低价往往带来的是质次,因此会出现一些小区电梯平时维保不到位,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需要大修,损失很大。

    针对电梯维保价格恶性竞争严重这一现象,北京、上海等地曾讨论出台电梯维保指导价,来确保电梯维保质量。

    "质次价低"维保企业难立足

    据了解,电梯维保企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电梯制造企业下属的维保公司;二是分别具有安装和维修资质的公司;三是具有单独维修资质的公司;四是物业公司下属的电梯维修公司。除此之外,一些有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通过挂靠方式游走于几家企业之间,扰乱了维保市场秩序。

    《方案》试点,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消除当前"使用权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现象。根据《方案》,物业公司是住宅类电梯的使用单位,这意味着电梯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应承担第一责任。物业公司在选择维保企业时,就不会单纯考虑维保价格,还要考虑维保公司的资质和服务水平等因素。

    在电梯维保市场,存在一些维保公司为了盈利不顾成本低价竞争、导致电梯"越修越坏"。 "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后,物业单位、维保公司、电梯厂家之间就不会出现'踢皮球'现象,物业单位肩负着首要责任,这样他们对电梯安全会更加重视。"电梯评标专家谭维克如是说。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使用单位应当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于十日内公示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位置和编号等。

    "之前所谓的电梯维保就是'急修',都是电梯出现故障后,维保公司才来。有了新的规定后,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保质量会更加重视,那些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在市场上也就难以生存。"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分析道。

    制造厂家机遇与挑战并存

    《方案》还提出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并由电梯制造企业领取维保资质证书,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

    电梯制造单位自己或委托维保公司,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维保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宾分析说:"《方案》试点,对电梯制造厂家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未来厂家要承担更多的维保业务,同时对厂家服务网点建设、维保人员配备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展望篇

    推广电梯责任险 破解事故赔偿难题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及《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对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人都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时,电梯使用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因此,推广电梯安全责任险显得很有必要。

    "为电梯买保险已成大势所趋,建立责任险制度,可以很好地缓解使用单位因电梯安全事故带来的资金赔偿压力。"业内专家谭维克表示。

    电梯投保率较低

    所谓电梯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指定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电梯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还负责承担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目前,我国电梯保有量已超过200万台,但电梯责任险投保率相对较低,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市,电梯投保率也就在5%左右。据了解,一部电梯每年维修保养费用动辄就要上万元,而投保电梯责任险根据电梯的新旧程度、种类、速度和管理状况等价格有所差异,但平均每年的保险费只需上百元。与高额的维修保养费用相比,电梯保险费显得微不足道。虽然电梯保险费用不高,但电梯责任险却仍面临少人问津的尴尬。业内人士分析,由于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都可以作为投保人购买电梯责任险,保险公司在进行市场开拓时,常常遭遇相互推诿的情况。

    就拿住宅小区来说,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物业费后,基于省钱考虑,在保证电梯能够得到定期维修保养时,不会再考虑为电梯买责任险,业主也不可能为电梯责任险"埋单"。专家指出,"侥幸心理的存在是电梯责任险缺位的主要原因。"

    使用单位应成参保主体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构建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制约机制。

    电梯保险制度的缺失,电梯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来赔付消费者成为难题,一般要等到事故分清以后,由责任承担者来赔付,但这个时间比较长,更多的是由政府出面,甚至要垫付一部分资金。

    从国际经验来看,为电梯买保险已成为流行的做法,可以利用社会救助系统第一时间对受害者进行赔付。

    为此,广东省计划将电梯运行引入保险机制,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提高救助赔付能力。

    该项制度的建立,可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并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年限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没有采取更换主要安全部件等改进措施,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保险的电梯将不允许继续使用。

    广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国人保公司已经愿意为电梯承保,每台电梯只需要花100元,就可承保100万的金额。"目前广东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责任保险赔付的细则,对被困电梯多长时间能获多少赔偿之类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据了解,近日上海市也在积极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建立电梯综合保险制度成为探索的重点内容。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目前上海闵行等区县已在开展试点,为电梯保险在全市推广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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