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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自动扶梯技术研究实验系统项目补充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9-19 16:1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供应商:

    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自动扶梯技术研究实验系统项目(XCZX2016-0149号【市财采计(2016)5063号】)招标文件作如下补充: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二、供应商注意事项”增加以下内容:

(一)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协议签订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响应文件中需要供应商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即可。除联合体协议必须由各方共同签署外,响应文件中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之处,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进行签字、盖章,并对联合体各方负责。

4、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不得增减、更换成员。

6、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人员和设备情况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以说明其作为独立供应商所具有的能有效执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7、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或类似业绩的,联合体各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同类或类似业绩可以累计,但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参与的同一业绩不重复计算。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有效的联合体协议的;

(2)联合体协议签订后,联合体成员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3)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二、“第五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增加联合体协议书,如下: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___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自动扶梯技术研究实验系统项目项目谈判。现就联合体谈判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谈判项目响应文件编制、谈判和合同签订,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___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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