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将从今年开始建立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保费由产权人、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三方承担。然而,仅仅明确主体责任,于管理是不够的。安全责任谁去担负,管理费用谁来承担仍是个现实的问题。
在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确立的同时,应从规则上理顺开发商、维保单位与物业的关系,协调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所属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使相关管理机制同步完善,才能使保险制度发挥更好地作用。相关部门建议应尽快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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