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假如低楼层住户的物权有受到一定影响,低层住户可按比例系数获得补偿;3层以上楼层住户若不使用电梯的,可以不出资;对电梯每年运行产生的费用可按加装电梯土建和电梯费用确定的比例进行分摊,也可按各户每年度实际使用电梯的次数,再结合楼层高度进行计算分摊。
(2)根据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以电梯停靠六个楼层为基准,分别给予一部电梯20万元或10万元的财政补贴,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或者电梯安装单位。
(3)对于已经交纳维修资金的住宅,经专有部分所有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