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区建立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此举将充分保证小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常州出台的《关于建立常州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明确2013年5月1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配置电梯的市区住宅物业(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其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层数7层(含)以下)按16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建筑层数7层以上)按20元/平方米交存。该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电梯及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的资金不足。
常州市区建立电梯维修资金
扬子晚报
2015-11-12 09: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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