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电梯事故救援 维保单位需30分钟内赶到

华商晨报 赵威 2015-12-10 14:48:35

为保障我省电梯安全可靠运行,省质监局近日下发《辽宁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评分制分类管理。

《办法》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电梯维保单位需建立日常维保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并表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办法》要求,维保单位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我省电梯维保单位考评将每年进行一次,根据考评得分结果,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类别,低于60分的即确定为Ⅳ类。

根据《办法》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

具体包括: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超《许可证》范围进行维保作业的;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能在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对于Ⅳ类电梯维保单位,质监部门将根据监管情况,对未有效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吊销、撤销、撤回或注销许可建议。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质监局了解到,从7月底开始到9月30日,质监部门在沈阳开展电梯维保质量考核及等级评定工作。对于考评分不达标的维保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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