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甘肃省高院对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十大行政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房屋征收、土地登记、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7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件,经协调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的1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1件。以下为案例摘登。
案例
兰州中菱电梯公司诉金昌市质监局质量监督行政确认案
【案情】 2014年1月1日16时许,李松年在瑞丰公司供销大厦乘坐电梯运送货物时,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值班人员杨发礼打开电梯层门,发现电梯轿厢被卡在二、三层中间。杨发礼随即给电梯维保单位兰州中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维保人员打电话,维保人员问明情况后让其上电梯机房把电梯电源切掉,用手动盘车救人。杨发礼关闭电梯层门后去机房排除故障时,二楼电梯门因不明原因打开,从外送货回来的李世文(李松年之父)习惯性地从电梯门外踏入,不慎坠入井道(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7时30分,李松年被救出。2日8时,中菱公司维保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2014年9月23日,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做出《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李松年在电梯出现故障被困后进行自救,用手拨开重力锁致电梯层门打开……间接原因:维保单位中菱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事故性质:特种设备责任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建议处10万元罚款,对中菱公司负责人杨春海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中菱公司不服金昌市质监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兰州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金昌质监局将此次事故定性为特种设备事故并无不当。另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救援,要求“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中菱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中菱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甘肃省高院。二审法院认为,金昌市质监局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