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不清 采购弊病突显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赵国先 2016-09-06 09:54:58

随着电梯使用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电梯,接下来和小编一起认识电梯,了解电梯更新、改造和修理的概念。

概念不清 采购弊病突显

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是截然不同的三种概念,但目前往往因人为刻意的操作而被误导。

电梯的“更新”指将原井道内的旧电梯及附件全部拆除后再重新装入新的电梯(原旧电梯可交废品公司回收)及附件。是一种较为彻底地对原电梯升级换代或从根本上消除原电梯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的有效办法。然而,当前电梯更新中往往为了节约资金而保留所谓“不重要”的部件,如轨道、对重、缓冲器、轿厢等部件。从而,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所为更新后电梯整机的产品性能。

电梯的“改造”指改变其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使其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采用先进的电梯部件替代己淘汰或陈旧的部分电梯部件以满足其功能的改善。因此,也改变了电梯的“主参数”和相关技术指标。

电梯的“修理”分为大、中、小修。其中“大修”指通过更新其主要受力结构部件(包括对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而对整机的全面修理,大修后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通过大修后恢复(多次大修后有可能部分降级)原产品对技术精度的要求。而“中、小修”只是恢复其正常的运转功能。如电梯的电气线路及元器件的老化,大修时必须更换而中小修中可以不换。同样,电梯的修理人员也必须具有规定的相应“资质”。

存在问题及补措

在旧电梯改造时,电梯主参数的改变将对原电梯起到质的变化。特别是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电梯改造的相应资质和由于改造的不彻底等原因,有可能造成电梯未改造部分潜在的安全隐患转化为今后电梯使用中的主要问题,而直接影响到今后电梯的安全使用。

总之,电梯因“主参数”的改变而改变了其原来的整机性能,这对甲乙双方今后都将存在一定的风险。

笔者认为,改造可以缓解一个时期内电梯运行的隐患和故障的烦脑,而不能彻底消除电梯运行的隐患和故障。

由于当今电梯产品升级换代的速度较快,合资前继电器控制的双速电梯、合资初期的调压电梯及变频年代初期的pLc加变频器控制的电梯均应逐步改造、更新。面对当今如此庞大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市场,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更为此市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借这股强劲的“东风”,有效地管理、规范、引导、帮助、支持对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以保障电梯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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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评估标准一概而论

《节约能源法》规定,对高能耗特种设备应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也明确指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与节能监管相结合。但是现行的电梯标准和安全技术法规,只对电梯的技术要求与检测检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至今,尚未出台有关电梯能源利用效率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方面的国家标准。

在现行电梯招标中,因电梯能效的国家标准至今尚未出台(国内有些省市已形成地方标准并予施行),一般借鉴采用的是德国VDI4707电梯能效标准。该标准是基于2005年瑞士能源效率署在欧洲针对世界八大电梯厂商的33部电梯进行测试评估后,所综合规划评定出来的测试标准,并于2009年3月正式颁布。它与ISO 25745电扶梯能效标准不同,VDI4707标准是一项自愿性质的、只针对直梯的测试标准,而ISO 25745则是从维也纳协议下发展出来的标准,可对协议国下的直梯和扶梯两种电梯进行测试。

需要说明并引起注意的是,通过德国VDI 4707标准进行能效评估是仅针对单台评估电梯而言的。即便是型号和所有配置均完全相关的两部电梯,由于现场安装条件和使用频率的不同,其能效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而需要分别测试并分别颁发能效证书。而且电梯在非理想型谐波电流下的低待机功率输出和高加速功率输出的测试要求非常高,所以整个流程需要有检测认证机构的专家指导下进行。

鉴于上述描述,现提供三点内容值得引起注意。第一,按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应该使用中国法定的标准,引进国外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引用(只供参考不宜作为合法佐证);第二,通过德国VDI 4707标准进行能效评估的能效证书只是针对提供单台样机而言,因每台电梯因规格、使用地工况和使用频率的不同而有区别,故不能简单套用已鉴定的样机证书;第三,因无相关法规可依照,目前国家现行的节能法规中电梯尚未列入政府采购的节能清单中。

存在问题及补措

针对目前国家电梯能源效率的评价指标与检测方法的标准尚未正式出台,建议电梯招标中不宜普遍增设对电梯能效评估项目的考评内容,在新标准出台后也决非见了“证书”就可对该招标电梯的能源效率简单打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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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分辨进口、合资、国产电梯

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旧城改造和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电梯类产品的采购量猛增。正确合理采购电梯类产品涉及国家财政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促进廉政建设及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作用。

目前,中国法律中尚无本国货物的界定原则,但世界各国都在参照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中依据“货物原产地原则”,确立了国货界定中“国内增加值50%以上”的经典标准。这个标准也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思路。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用认定外国货的办法,即从反面规定了国货标准:“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这种依据货物原产地原则和国内增加值50%以上的判定方法很好地解决了货物的属性问题。

进口电梯分为整机进口和组装进口机,追溯产地可分为原品牌产地和全球授权地产品。之间产品的性能、价格会有一些区别。合资电梯应首先看技术是合资国什么时期的技术,一般不会有外资厂同期技术,所以同上类进口电梯应有一定差距。国产电梯技术应该是具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高中速梯的技术也是成熟的。当然,主要看其配置的零部件,查看同型号型式试验报告中配置件,否则,很难满足整机的兼容性。

存在问题及补措

在目前电梯采购中,采购人总想首选品牌为进口。严重偏离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即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除特殊情况外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电梯的采购项目一般可分为科技创新类和经济实用类二大类。采购人应该注重上述类型采购的重点。科技创新类重点在技术含量上,而经济实用类重点则在施工方案和售后服务上。

在采购电梯产品时,应该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需求等级、服务对象、资金状况等因素综合权衡后决定选配何种层次等级的电梯。目前,政府采购城镇化建设、旧城改造和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的电梯,国内产品的技术是成熟的,配套件的质量不亚于国外进口件,甚至超越。主要优点在产品的安装及售后的服务,数量大时还必须在现场设立维保站保驾。目前4m/s左右梯速电梯的产品,进口、合资、国产之间已无大差异,超高速电梯只是在软件技术、安装和调试工艺上尚待改进。同时,我们还必须知道,同一品牌产品内也有较大的技术和性能差别而引起价格的差异。当然,有些顶级项目中超高速电梯的选用应该慎重调研、考察和评估后决定。

建议梯速和装璜标准不宜过高,否则直接影响日后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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