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标与投标无效,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只是在语言描述上有差异,针对的是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及其制作的投标文件,因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被判为无效。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从语言文字角度区分,一个是“形+名”格式,一个是“主+谓”格式。可以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投标无效,其所投的标为无效标。但反过来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无效标,其所投的标为投标无效,在语法上就行不太通。所以,两词虽然意思相同,但运用时还是要注意区分。
“无效标”在政府采购中有着非常广义的涵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诠释。
采购主体角度:采购人眼中的无效标,是指所开展的采购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如招标文件中有倾向性条款、指定品牌,或资质设置不合理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所导致的废标;供应商眼中的无效标,是指由于资质提供不全、技术参数表述不清、招标文件缺项漏项、未按规定盖章签字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而痛失良机。
采购实施角度:过程无效,如评审中出现错误;行为无效,如供应商在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