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主要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以及申请及拨付程序三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补贴范围方面,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满足《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区国有土地上2018年12月6日前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既有住宅,但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其中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是明确项目所在地市、县已出台文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应财政补贴标准并落实资金;
三是为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的项目。
在补贴标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
《管理办法》明确,各市、县(市、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定额补助。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管理办法》还明确,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有关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另外,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在申请及拨付程序方面,《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了最大幅度简化,加装完成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即可申请,凡行政部门内部可以信息共享的都不需要业主提供。申请按属地管理进行季度审核。自治区财政给各市、县资金按照第一年报计划、次年年初预拨、年底再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的模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