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为:从2019年起,利用3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为实现住有宜居目标夯实基础。
根据《实施意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满足电梯增设实施条件等相关要求的,也可合并单体建筑若干梯号为单位)。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统一、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增设电梯需要具备四个条件方可实施。一是业主同意。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二是具有合法权属。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确需设置的,电梯不得突出建筑主体立面,且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原规划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三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四是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在电梯增设协商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规定,电梯增设的业主应就电梯增设方案和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增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实施主体或被委托人组织建设模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费用筹集方案等内容。业主认为因电梯增设损害其相邻权或共有权益等民事权益而有异议或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关于增设电梯的资金筹措,《指导意见》提出以业主自筹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支持相关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还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相关受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另外还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财力情况,对地方政府推动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给予资金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