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主体方面,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关于加装电梯资金的筹集渠道,《指导意见》明确,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省级财政对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奖补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补助。
根据《指导意见》,加装电梯的实施程序分为六步。一是全体业主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二是加装电梯的住宅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三是实施主体要就电梯加装的设计建设方案,在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四是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施工管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手续。五是加装电梯施工完成后,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六是实施主体要依法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另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