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往年关于电梯广告收益问题,部分小区易出现纠纷。如2013年5月,某地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就电梯广告收益问题,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当地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扣除合理成本后,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一部分电梯费、广告费。
2016年3月,沈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告上法庭,称物业将公共区域刊登广告获得的26万余元收归己有,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还未经居民同意自行收取广告费。法院判决这笔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到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曹顺斌,他解释到,现实中物业公司侵吞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等侵害业主权利纠纷案较多。《民法典》强化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在物权法中还体现出,电梯通道是公共通行部分,属于全楼共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在电梯内张贴广告的行为,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此行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也就是说,若物业或者电梯企业在电梯内张贴投放广告,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张贴。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曹顺斌表示,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