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该市旧楼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为: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非单一产权的住宅,未列入未来5年房屋征收、拆除计划,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加装条件有四个方面: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为4层及以上住宅,且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近5年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加装电梯应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二、加装电梯以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为主体申请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三、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四、制定有电梯加装、管理、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包括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方案);制定有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检验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
关于实施主体,《实施意见》明确: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业主。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最受关注的资金来源,《实施意见》明确,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还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另外,省财政为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每部补助10万元。《实施意见》还特别提出,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