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质或者无法提供安装、改造、修理服务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服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招标人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或者电梯代理商的信用情况、维护保养质量等级评定信息、产品性能、部件配置、主要零部件价格信息、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招标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井道进行验收。经验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立即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不得安装电梯。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后,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设置固定经营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