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自2月1日起施行电梯检验和检测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整理 2021-02-02 15:12:47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在检验和检测报告中增加相应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基础上,辽宁省为全面落实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增加检验和检测项目,在检验和检测报告中增加相应内容。

《条例》提出检验和检测工作的开展,增加检验和检测项目,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项目、内容与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方法。按照相关规定,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按C类项目纳入检验报告。2021年2月1日起,新电梯申请监督检验时,按增加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2021年2月1日(不含)前签订合同、2月1日后申请监督检验的新电梯,可以不检验附件1中的A-1(F.2、F.3)或A-3(F.1)项目,定期检验和检测时视作在用电梯。在用电梯自2021年2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定期检验或检测时,可以不检验、检测附件1中的A-2(F.1、F.2、F.3)或A-4(F.1)项目,第二次进行定期检验或检测时,按本通知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实施检验和检测。

《条例》提出相关要求:一是提前下达检验、检测提示。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提前三个月向电梯使用单位下达检验和检测提示,督促其按照本次检验和检测增加的内容,按时间节点达到检验和检测要求。二是在各市开展电梯检验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当地市局提交书面承诺,各市局应将在当地开展工作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三是全程录像记录,视频记录作为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严格落实检测要求,各市局要督促使用单位履行电梯自行检测义务,参照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下次检验时间中的月份执行,不能开展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检测单位申请检测。各市要积极开展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到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单位,确保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原文如下: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条例》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改革,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基础上,辽宁省对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增加检验和检测项目(附件1),在检验和检测报告中增加相应内容(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和检测工作的开展

(一)增加检验和检测项目。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项目、内容与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方法分别按附件1中A1、A2、A3、A4规定。

(二)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按C类项目纳入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及检测的整改要求按照《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2021年2月1日起,新电梯申请监督检验时,按本通知增加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2021年2月1日(不含)前签订合同、2月1日后申请监督检验的新电梯,可以不检验附件1中的A-1(F.2、F.3)或A-3(F.1)项目,定期检验和检测时视作在用电梯。在用电梯自2021年2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定期检验或检测时,可以不检验、检测附件1中的A-2(F.1、F.2、F.3)或A-4(F.1)项目,第二次进行定期检验或检测时,按本通知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实施检验和检测。

二、相关要求

(一)提前下达检验、检测提示。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提前三个月向电梯使用单位下达检验和检测提示(附件3),督促其按照本次检验和检测增加的内容,按时间节点达到检验和检测要求。

(二)进行承诺和公示。在各市开展电梯检验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当地市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能够完成当地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不在当地同时开展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各市局应将在当地开展工作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三)落实全程录像记录。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全程录像记录。”在辽宁省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时至少一名检验员应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以检验员视角记录所有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过程,视频记录作为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四)严格落实检测要求。各市局要督促使用单位履行电梯自行检测义务,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46号)严格执行检验检测及周期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检验检测周期。电梯当年检测时间,参照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下次检验时间中的月份执行,不能开展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检测单位申请检测。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积极开展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到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单位,确保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特种设备处反馈情况。

附件:1.电梯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2.电梯检验和检测报告增加内容

3.检验和检测提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

电梯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A-1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新装(移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电梯采购

A-2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电梯采购

​A-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新装(移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电梯采购

A-4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电梯采购

​附件2

电梯检验和检测报告增加内容

B-1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新装(移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电梯采购

B-2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电梯采购

​B-3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新装(移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电梯采购

B-4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电梯采购

​附件3

检验和检测提示

各电梯使用单位: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4日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本法规的施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了“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一、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

2021年2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2.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不得在电梯轿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2021年2月1日起,第二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还应满足:

1.在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2.配置两回线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

3.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2021年2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2021年2月1日起,第二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还应满足:

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请按期整改达到检验和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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