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政府采购信息网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日前,该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共八项处罚条款,处罚金额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甚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书。
一、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办理电梯相关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明知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未及时纠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电梯使用管理人未规定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电梯使用管理人未规定开展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按时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载荷试验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书。
八、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即时采取电梯停用相关措施或者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未进行维护保养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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