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其子公司具有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下资质得1分;具有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二级资质得2分;开标现场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就上述案例来说,如果是运行维护项目,特殊行业可能有行政许可的要求,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但是招标文件要求的行政许可等级,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政府采购项目中有些非关键、非主体采购内容,允许分包的。分包中需行政许可的,采购单位要求分包人具有与分包内容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即可。
如布展项目,涉及设计、装修、采购,应允许装修分包,分包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装修资质,而布展则不设特定资质。
如果项目不需要投标人具备行政许可,招标文件却对行政许可予以加分,就涉嫌对没有行政许可的投标人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如果项目确实需要投标人具备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之后,能否再作为加分项呢?行政许可不能既作为资格条件(门槛),又作为加分项(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