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该局近日《关于征求<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三章,共二十一条,对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安徽省级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分为A+、A两个级别。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依据《评价细则》打分。评分对应的信用级别分别为:A+级:95分<评分≤100分;A级:85分<评分≤95分。并要求于2021年6月16日前反馈意见。
本办法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是指已取得电梯制造、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安徽省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时间,A+、A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年度范围由上一年7月1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止,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不作为下一年度评价依据。
省级A+级及A级电梯维保单位的信用评价具体事务性工作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第三方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工作以资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到现场确认。
还明确了信用评价依据主要包括电梯维保单位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维保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电梯故障率等事项,并采取量化扣分制。
本办法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在参评年份1月1日起至评价结果公布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参加年度A+、A级信用评价资格:
一、维保单位发生与电梯有关的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二、擅自将维保业务转包、分包的;
三、所维保的同一台电梯一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困人等故障的;
四、维保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低于85%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六、所维保电梯发生故障造成人员受伤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未建设和使用电梯维保信息化管理平台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此可见,这8个问题之一,将会导致电梯维保单位无法获得信用评价资格。除此之外,本办法还明确了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等事项。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行为,建立电梯维保单位激励和退出机制,通过分类监管引导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皖安〔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6月16日前反馈,电子版发送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郝家保,邮箱:anhuitsc@163.com,
电话:0551-63356911。
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梯维保单位行为,建立电梯维保单位激励和退出机制,通过分类监管引导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皖安〔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梯维保单位是指已取得电梯制造、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我省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依据《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见附件1)、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电梯维保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维保能力、维保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省级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分为A+、A两个级别。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依据《评价细则》打分。评分对应的信用级别分别为:
A+级:95分<评分≤100分
A级:85分<评分≤95分
第五条省局负责A+级及A级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工作。
市局可参照省级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级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细则,开展本级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向省局推荐参评A+级及A级电梯维保单位名单,配合A+级及A级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A+、A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年度范围由上一年7月1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止,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不作为下一年度评价依据。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一年内,参评单位如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将撤消上年度A+或A级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省级A+级及A级电梯维保单位的信用评价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局可委托第三方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工作以资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到现场确认。
第八条全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以客观、公正、公开为原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定依据
第九条信用评价依据主要包括电梯维保单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维保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电梯故障率、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人均维保电梯数量、备品备件库存、维保服务质量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维保电梯数量、参加电梯维护保养模式改革(新增)等,采取量化扣分制。
第十条电梯维保单位在参评年份1月1日起至评价结果公布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参加年度A+、A级信用评价资格。
(一)维保单位发生与电梯有关的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二)擅自将维保业务转包、分包的;
(三)所维保的同一台电梯一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困人等故障的;
(四)维保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低于85%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六)所维保电梯发生故障造成人员受伤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未建设和使用电梯维保信息化管理平台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相应的业务水平,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满足评价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图书资料等;
(四)建立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评价管理体系,编制相关管理制度;
(五)具有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有相关评价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省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信用评价机构承担A+级和A级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承担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事务性工作包括审查资料、现场核查(需要时)、出具评价结果等。
第十四条省局加强信用评价机构监督。信用评价机构出具年度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后,省局随机抽取10%被评价的电梯维保单位,组织人员对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再抽取10%进行核查,如果仍然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则相关机构的年度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不予确认,并且今后不再采购该机构承担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从第二年的7月开始到第二年的12月底完成。
第十六条参加信用评价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对照《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细则》先行开展自评。对自评达到A+级或A级条件的参评单位,由所在市局向省局推荐,同时填写并向省局报送《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参评A+级或A级的电梯维保单位,如在我省多地同时开展维保业务的,在其注册地进行申报,并由当地市局向省局推荐。
第十七条市局应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以及参评单位自评结果,填写《安徽省A级及A+级维保单位参评推荐表》(见附件2),推荐本地参评A+级及A级电梯维保单位名单。
第二年7月底前,各市局应将推荐参评A+级或A级维保单位参评年度的相关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统计、电梯故障率统计、定期检验一次合格情况等数据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机构第二年11月底前完成A+级、A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机构第二年12月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电梯维保单位A+级、A级信用评价结果报省局,省局将组织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省局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电梯维保单位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诉,省局收到书面申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作出结论。复核结论与原评价结果不一致的,需重新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局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各市局应依据电梯维保单位的信用等级和证后监督管理要求,按“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抽查。对上一年度未评级或评级较差的电梯维保单位年度抽查不少于一次;连续四年A级及以上的四年中抽查一次;在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一个获证周期内信用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到期审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实行免评审换发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细则
附件2:安徽省A级及A+级维保单位参评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