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A公司中标了300多万的设备采购项目。设备都已经安装完毕,通过了验收。2年后,A公司被人举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项目付款周期为3年。目前,采购单位已支付完第一批款项,后续还有2批款项待支付。
如果A公司确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剩余款项怎么办?针对上述情况,财政部门会作出如何处理?
经查证,A公司确实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合同也无效。
那该项目是不是要重新采购?合同被认定无效,按合同法处理,该项目不一定要重新采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针对这个项目来说,采购单位应付款,此时不能称作货款,而是折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购方决定重新采购,也是可以的。在此期间,A公司供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企业自身承担。因为A公司违法在先,使得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力,自然违法者的利益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就本案例而言,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之后,A公司确实提供了虚假业绩,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将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