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招标文件却要求投标人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书,否则此项不得分,是否合理?
可以适当加分,但加分幅度要合理,分值不宜过高。国家积极倡导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采购单位实施绿色采购,相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定来执行,没有法定的要看约定。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因此,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之外,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引入对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的加分政策是允许的。
但是,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要把握好四点:一是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二是要有客观证明材料;三是与加分相对应的情形要清晰可辨,不能模棱两可;四是加分的幅度应当合理,应当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环保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