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梯检测机构存在6种情形,2年内不得开展检测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成玉 2021-07-29 10:38:21

​为推进山东省电梯检测改革试点工作,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梯检测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首次在设区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须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和《电梯检测作业指导书》,还要提供电梯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电梯检验或检测资质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在检测机构的账户开通后,每次实施检测前一周,检测机构需通过当地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上传检测人员名单,并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检测工作计划。

《通知》要求,除做好日常电梯检测工作外,电梯检测机构对使用单位提出的检测申请,做到报检必检。并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电梯检测告知书、电梯检测报告,上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同时,更新特种设备管理中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日期、下次检测日期、检测结论等信息以及打印电梯检测标签。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首次检测实施监督抽查。电梯检测机构在本辖区首次完成30台电梯检测工作后,市级监管部门需及时报告省监管部门,由省级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监督抽查检测质量。

此外,《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检测机构,将取消其检测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在本省开展电梯检测业务。具体来说,一是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虚假材料;二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是试点电梯因检测原因,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因检测机构原因,导致电梯超期未检测;五是一年内受到5次及以上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六是对不按照要求保存检测过程录像,及检测过程不符合要求。通过退出机制,保障电梯安全,督促电梯检测机构服务更加专业。

据悉,在试点期间,山东将根据电梯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信用、业绩等方面情况,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3—5家电梯检测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供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电梯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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