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如何修复信用?

政府采购信息网 孔祥妮 2021-08-05 15:40:42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相继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信用监管扩围升级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范围,聚焦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的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该办法详细列举了6项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包含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等。

此外,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也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会重点监管列入名单的当事人,也会增加对其经营性活动的检查频次。并且,此类当事人,相关部门在审查其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也会将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及荣誉称号的授予等方面,都将受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就对供应商的主体行为作出规定,即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类情形可申请信用修复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企业对于信用修复的诉求也越来越迫切。《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修订,将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管理办法》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以及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将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分为了三大类。其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特种设备等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以及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当事人,也可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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