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用报告作为加分项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1-08-10 16:37:05

采购文件将信用报告作为评分项可以吗?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姜跃权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公司在参与沈阳市华山小区2021—2022年电梯保养项目投标时遇到的问题。

信用报告作为评分项被质疑

据了解,该项目预算金额53万元,采购需求为华山小区51部电梯提供24小时日常维保服务,包含在一年之内每半月一次的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半年维保以及年检维修保养等。

有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在评分因素设置中,商务部分将信用报告作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在翻阅采购文件时,记者看到,采购文件关于信用报告具体评分标准为,经信用中国或省信用办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为准(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分值权重3分,AAA级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BBB级得0.5分,BB级及以下不得分。并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

设为评分因素具有排他性

采购文件能否将信用报告作为评分项?是否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记者在网上咨询了一家办理信用评级的北京奋楫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据该业务人员介绍,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A)、B、C,其中A级是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例如,AAA的计分标准是(85-100分),AA(75-84分)、A(65-74分)、BBB(55-64分)等,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分值,表示企业不同的信用状况。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有哪些?该业务人员提供了一份他们公司的全国企业信用资质评级申请表,申报的企业需填写近三年财务指标与数据(未满三年企业无须填写),包含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

同时,该业务人员还提供了一份被评为AAA级别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披露了近几年该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净利率以及毛利率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并且,从报告中可以看出,这是针对注册满一年以上的企业信用评价要素指标。企业信评价过程分为经营能力、发展能力和荣誉奖励等十大部分。其中,经营能力细分为资金规模、经营年限、分支机构数量或对外投资企业数量、中标数量或招标数量等指标。发展能力则包括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著作权和资质许可指标要素。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上述情况进行打分,根据最终得分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此外,从《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也可以看到,信用评价指标也包含企业连续经营时间、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场地、专利、知识产权数量和品牌价值等内容。

不同的地区,其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内容略有不同。以辽宁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2020版)为例,其评标指标包含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经营发展状况、业务发展状况(销售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等)、资产财务状况,涵盖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销售利润率等内容。

无论是从办理信用评级公司提供的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来看,还是从《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的评价指标来看,信用报告的申报条件、评价内容等,都与企业的经营年限、规模和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资深专家表示,《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是《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的,要重点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之一。因此,业内专家认为,信用报告不能作为评分项。

可能读者仍会有疑问,像辽宁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指标,属于企业各方面的“增长率”,代表的是企业成长性指标,并不是企业规模指标条件,是不是就不涉及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销售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万变不离其宗,还是由财务基础数据综合分析比对得出。如果企业没有一定的经营年限、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等数据,如何进行比对并得出各项增长率?”在资深专家看来,这些都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企业信用是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再将其作为评分因素,与法律规定不符。”资深专家补充说道。

作为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无关

记者了解到,之前有网友向财政部提问,目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将企业获得信用报告AAA、AA作为评分事项,是否属于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条款?

财政部在答复网友提问时明确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信用报告AAA、AA”等评级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评分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而第二十一条则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财政部的答复说明两点,一是信用评价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二是信用评价与采购需求无关。”资深专家进一步补充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在答复网友另一个提问时也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评价审查,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执行。与经营年限相关的纳税等级评价标准,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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