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共列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等19项清单,涵盖电梯制造、使用、维保及检测等333条,明确了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及处罚金额。
其中,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处罚共有57项,包括电梯制造、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维保单位的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1、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安排电梯检验或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9日 天津市政府第47号令)第三十六 条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要求安排电梯检验或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 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3、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使用运营规范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 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4、对电梯制造单位未及时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未及时提供应急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9日 天津市政府第47号令)第三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未及时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未张贴救援电话号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未配备司机的、未保证应急照明有效、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9日 天津市政府第47号令)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电梯司机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
6、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9日 天津市政府第47号令)第三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二)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三)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告知使用单位和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7、对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时未携带有效许可证件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9日 天津市政府第47号令)第三十五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时未携带有效许可证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其所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