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共有5家电梯企业参与投标。其中,A公司质疑B公司和C公司存在管理关系,因而不可以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为C公司之前入资了B公司。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何认定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
控股并不等于持股比例一定大于50%,对于只有2个出资人或者2个股东的公司是这样,但对于3个以上出资人或股东的公司,指的就是持股最大的出资人或股东。
也就是说,如果B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是3个以上,C公司是持股最大的出资人或者股东,那两个公司之间就属于控股关系。这样的话,B、C两家企业就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如果不是控股关系,就都可以参加。所谓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的含义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释义中已作解释。
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比如,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且,是否存在管理关系,从公司章程中应当也可以直接看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上述所说的直接控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