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供应商提出想要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那么,供应商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提出质疑,哪些情况下无权提出?质疑有效期怎么算?
首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只能对“参与”的采购活动提出质疑。
而“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既包括投标供应商,也包括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潜在投标人可以理解为,在招标活动中,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其次,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无权单独提出质疑。94号令第九条明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94号令第8条规定,供应商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且应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针对质疑法定期限,94号令第十一条提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如何判断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采购文件可能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目前,许多政府采购项目都会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采购文件的获得方式,即购买或自行下载,并给出相应的网络链接。依据94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需通过购买形式获取采购文件,那么质疑起始时间应当以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如若采购公告中提出,供应商按需自行下载采购文件,那么,质疑的起算时间应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