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评标委员会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评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提出,“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该条法律条文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主体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三项载明,“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行政处罚种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指的是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供应商被暂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