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投标保证金未按时退,重新招标中标结果无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1-12-06 11:28:50

​​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来投标,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废标。项目废标后,代理机构现场询问4家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4家供应商均表示同意该代理机构暂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延续到该项目的重新招标中。

​项目重新组织招标后,经评审,A公司中标。D公司提起质疑,称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没有按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因此,应判定A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因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废标,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据此是否能判定重新招标,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8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对于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到本案例涉及的问题,是否可以因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据此就可0以判定重新招标,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

​87号令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而代理机构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显然并不影响中标结果。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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