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投标保证金必须要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吗?用其他账户提交是否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但是这一条规定本身也是有条件的,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人(非个人),用现金和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如果在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用什么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首先看招标文件对此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要通过基本账户提交的话,投标人通过其一般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可以。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如何提交投标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很多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均是要求或默认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主要是因为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基本账户,这一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而默认则是因为沿用了依法必招的工程招标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