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财政部共发布228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五十八号——第一千四百八十六号)。其中,涉及电梯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共4则,分别为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八十号、第一千四百号、第一千四百零一号和第一千四百四十一号。
在电梯采购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电梯采购怎样才能做到依法合规?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2021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现,在涉及电梯采购项目的4则公告中,包含2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和2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成投诉焦点
在2则涉及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1则是SXFJD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投诉事项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不合法,及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有关。具体投诉事项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应当设置特定的资格条件而未设置,且将第一次招标公告的资格要求设置为第二次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不合理。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等问题限期改正。
另1则是3号学生公寓电梯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也与招标文件评分因素设置有关。具体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涉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部件进口先进性与技术参数的要求不对应;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从投诉事项来看,主要分四类,一是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未设置特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将资格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二是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三是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四是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审因素不合理。
电梯部件原装进口作为加分项属歧视待遇吗?
在涉及电梯采购项目的4则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包含2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均为财政部在依法对项目进行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则行政处罚公告均出自同一个项目,即3号学生公寓电梯采购项目。主要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是,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对此,财政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采购人东北林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通过查询了解到,该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采购7部电梯。黑龙江电梯厂有限公司以276.8万元中标。
翻阅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招标文件在评分因素设置中,其中部件进口先进性分值设置为20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控制柜主板与所投电梯同品牌且品牌国原装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2、控制柜变频器与所投电梯同品牌且品牌国原装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3、安全钳与所投电梯同品牌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4、限速器与所投电梯同品牌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以上各项分值,须提供所投部件厂家相关证明(进口部件以曾经进口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为准计分,否则不得分。)。
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此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和调研30多家电梯企业、电梯行业协会、专家、行业监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在电梯招标文件中常看到电梯部件同品牌原装进口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分项。目前,大多是人为设置的三大部件或者五大部件同品牌进口件的门槛,这样的设置显然不合理。
“现在,财政部明确将电梯部件同品牌原装进口作为加分项,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更大大提振国产品牌士气,助力国产品牌高质量发展。”浙江湖州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说道,困扰了他们多年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了,为财政部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