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和特点,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需要注意以下六点:
1、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根据22号文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2、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
3、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不得以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避免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待遇。
5、业绩作为评分项,应与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不可高于政府采购活动对中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有关业绩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明确规定,通常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