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采购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表现。为了积极践行节能环保,在电梯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将ISO25745和VDI4707能效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可以吗?
江苏某高校电梯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将ISO25745和VDI4707能效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
参与项目投标的A 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上述能效认证不能作为评审因素。那么,ISO25745 和VDI4707 能效认证究竟可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能效认证
属于非强制性国际标准
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周春明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ISO25745《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能量性能》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电梯能效认证标准,也是评价能源效率的国际性规范,为电扶梯提供了一种统一的能耗定义标准和衡量手段。VDI4707是德国工程师协会(VDI)颁布的电梯能效标准,是德国的协会标准,于2009年开始在欧洲实行。ISO25745 和VDI4707 对电梯能量性能的测试方法和评价手段存在差异,是两套不同的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GB / T 3055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系列标准等同采用了ISO25745 系列标准,于2018 年5 月1 日全系列正式实施。周春明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中国电梯协会根据中国电梯分布以及使用情况,正在制定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电梯能效评价》团体标准。
两项认证
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上述认证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认证是电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性;二是认证依据的是非强制的国际标准,而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是认证需要电梯企业付费而非免费。
因此,在电梯采购活动中,不可以将非强制的国际标准作为评审因素。业内专家认为,对未取得上述国际标准认证的供应商而言,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浙江电梯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参与电梯采购活动中,有遇到过几次招标文件将上述能效认证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而且分值设置都不低。“一些电梯企业做全球的业务,取得上述国际电梯能效认证之后,沿用在国内电梯招标中,对没有取得这些非强制的国际能效认证的电梯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因此,他通过《政府采购信息》报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建议,“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当聚焦采购需求,紧紧围绕采购标的的性能、质量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