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在哪些情形下,供应商履约能力可以作为评分项?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2-03-28 15:52:14

​对于评审因素如何设置,大家都很关注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的问题。其实,22号文对此规定的十分明确,一类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中客观可量化的指标,则设置为评分因素。

第二类是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那也需要采购单位根据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地明确评分因素客观、量化的指标。

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并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此时可以将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

例如,需要供应商提供方案的项目,是允许有主观因素的,而且这个提供方案的项目里,如果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跟项目确实有很多关联,如物业管理,供应商的经理干过几年和给采购单位干得怎么样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科研项目就不同了,科研团队水平经验直接决定了采购项目最终的结果,是有直接关系的。此时,采购文件就可以对供应商提履约能力要求。因此,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不能提供应商履约能力要求,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的履约能力是可以要求的。

供应商履约能力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可量化的指标?在87号令修订稿中,给出了有关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定义。即供应商履约能力包括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业绩、专业人员、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和财务状况等。

​此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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