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关单位办公楼改造,需要加装5部电梯,随即发布了招标公告。在项目开标前一天,采购人提出不加装电梯了,经采购代理机构协调无果,开标在即,如何处理?
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鉴于上述案例情况,如果采购人内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坚持放弃加装电梯,项目便无法继续进行,只能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同时,依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