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技术未执行!一家电梯维保企业被天津通报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2-10-11 10:45:15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一应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案》(津辰市监综处罚〔2022〕108号),该公司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满足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6.33元,罚款10000元。

政府采购

原文如下: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2〕108号-天津一应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案

2022年7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位于北辰区科技园高新大道与景丽路交口(欧铂苑)的电梯(注册代码31101201132012050032)进行维保质量抽查,发现上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12050032的电梯存在“1.曳引钢丝绳锈蚀严重”、“2.平层标识不清晰””等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2022]第32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致使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自2022年6月12日至案发,当事人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满足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所得66.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闫继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维保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维保合同复印件、维保记录复印件;

3.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问题报告单、《天津市2022年度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通知单》;

4.被委托人孙中全的询问笔录、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

6.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

7.违法所得计算表、欧铂苑21号楼1门电梯维保费用测算单;

8.整改报告;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2〕10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对电梯维护保养中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进行整改,并已整改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33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广告

商机 · 数据 · 参数 · 产品——电梯采购搭起买卖桥梁。

电梯采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