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几方责任做好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修订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2-12-02 11:08:43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等作出修订,将新增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等三条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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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第十四条修订为: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四)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可追溯的信息化系统。

以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修订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七条修订为: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类别电梯的生产许可资格;或者电梯使用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重大修理的,可以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改造、重大修理。承担改造、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贴设备铭牌,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九条修订为: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电梯的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明确所制造、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即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检测工作。未经检测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修订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监测和检查等维护保养。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第三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接到电梯故障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通知维保单位,并采取必要的沟通安抚等应急救援措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使用单位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第三十八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三十九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按照以上原则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或者指定其所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为使用单位。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四条修订为: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说明.docx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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