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日前发布对浙江九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合电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对“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于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周际村A地块A2幢3单元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浙江九合电梯通过包工头易某某,雇用了其施工队的工人陈某、潘某某进行该工地的施工。工人潘某某架设钢丝绳时摔在电梯井底部,陷入昏迷,经救治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龙泉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剑池街道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发布了《龙泉市剑池街道周际村A地块A2幢3单元“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7月28日,陈某、潘某某二人来到龙泉市剑池街道周际村A地块A2幢3单元进行施工作业。14时30分许,陈某在一楼,潘某某在七楼,二人开始上下联动架设钢丝绳。大约八分钟后,陈某听到头顶传来大量配件砸下来的声音,随后发现潘某某摔在电梯井底部,陷入昏迷。陈某立即拨打了120,将潘某某送往龙泉市人民医院抢救。15时30分许,潘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据了解,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潘某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间接原因是浙江九合电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没有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浙江九合电梯总经理张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浙江九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并遵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九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