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获悉,5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坪山市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深圳市祥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祥菱电梯)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电梯,被处罚款16000元。
记者从行政处罚书中了解到,深圳祥菱电梯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构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事实。深圳坪山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深圳祥菱电梯处以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的案例还发生在广州市,4月27日,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被罚款38000元,因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