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区电梯维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60万元,6个供应商参加投标,中标结果公告公布后,供应商A认为没有公布参加投标供应商的每项具体明细得分属于违规。那么,中标结果公告应不应该公布其每项具体明细得分?本期【漫聊政采】与大家进行分享。
易博士:小张,怎么了?
小张:易博士,我们参加了某社区电梯维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60万元,今天公布了中标结果,但是很奇怪,怎么不公布每项评分得分呢?
易博士:供应商每项具体明细得分不是公告必须公布的内容。
小张:啊???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易博士:《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财办库〔2020〕50 号)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可以看到,评审得分明细并不在其中。
小张:易博士,“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
易博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规定,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六十九还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这里的“评审得分”指的是总得分。所以,你们这个电梯维保采购项目中标结果不公布每项具体明细得分,不属于违规。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的采购人出于公平公正的目的,主动公开了投标人的评审明细得分,这是一种探索性做法,值得借鉴。但不代表这种做法值得所有人参考和遵守。
小张:明白了,谢谢易博士指点!
易博士:不客气,欢迎互相学习、交流!
好,下期见。
版权所有,禁止搬运,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