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一个80万元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有5家供应商响应,其中A供应商是总公司,有2家分公司,A供应商询问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总公司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划型时,需要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一并纳入计算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所称的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是公司(即总公司)的内设机构。
因此,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再结合工信部在答复网友“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问题时,对“从业人员”的解释,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也不能单独划型。因此A供应商需要将其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再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划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