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以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为由,自己质疑了自己。那么这项质疑是否成立,供应商能否质疑自己呢?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所以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是“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显然A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不涉及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他的质疑不符合法定前提条件。
如果遇到了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的情况,采购人还是要做出程序性答复,不能拒收质疑函。因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也就是说,除拒收法定质疑期之外的质疑函,其他情形都不能拒收。遇到这种情况,采购人可以以质疑事项“不涉及自己权益的损害”为由,答复质疑不成立。
记者在这里提醒各位,投标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很可能是为了弃标等目的,且不想放弃投标保证金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看到其他供应商中标,便希望以自己质疑自己的方式,致使自己投标无效,最终潜在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采购人重新采购。如果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的方式得到支持,可能供应商会时常启动这种非正常的救济途径,将会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