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个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里,中标供应商A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12人,营业收入为 94万元,资产总额为 12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是根据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调查显示,A供应商2022年度“营业收入 94.5万元,从业人员 12人,资产总额123.9万元”,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数据不一致。那么,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填写有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4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那么,什么算提供声明函不实呢?A供应商实际上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和其填写的有出入,是否影响其划型呢?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规定,从业人员100人到300人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在这里,A供应商提供的从业人员12人是准确的,有出入的数据为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但是这并不影响A供应商划型为小型企业。可以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A供应商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